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海口发布关于禁止投放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的通告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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海口发布关于禁止投放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的通告

海口发布关于禁止投放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的通告

海口市交通运输和港航管理局(guǎnlǐjú)关于禁止投放互联网租赁(zūlìn)电动自行车的通告

根据交通运输部等10部门《关于鼓励和规范互联网租赁(zūlìn)自行车发展的指导(zhǐdǎo)意见》(交运发〔2017〕109号),明确“不(bù)鼓励发展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”。为进一步加强互联网租车管理,保障市民群众出行安全,维护良好城市(chéngshì)风貌,现通告如下:

一、目前,海口市电动自行车的保有量已经超过230万辆,考虑城市道路通行能力、停放资源承载量及共享电动车与共享单车服务模式和(hé)功能相同,均服务于短距离出行和公共交通接驳换乘等,现阶段(xiànjiēduàn)海口市全市(quánshì)范围内禁止投放互联网(hùliánwǎng)租赁电动自行车,包括以(yǐ)租赁(日租)、旅租等任何形式变相开展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相关业务。

二、已(yǐ)在我市(包括但不限于学校校园)违规投放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的企业,自通告之日起3日内自行回收本企业车辆,对逾期未回收的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,海口市(hǎikǒushì)综合行政执法局(zhífǎjú)将联合相关部门依法依规处置(chǔzhì)。

海口市交通运输和港航管理局(guǎnlǐjú)

2025年(nián)5月31日

来源:海口市交通运输和港航管理局(guǎnlǐjú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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